拉萨市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及辅助 器具配置(更换)经办规程
根据《关于加强全区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3〕90号)要求,为切实维护好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合理使用,制定本经办规程。
一、工伤职工医疗规程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送入区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医疗救治,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在住院期间应及时到所属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在住院期间完成工伤认定手续,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家属填写《西藏自治区工伤职工住院医疗确认表》(表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盖章后,交由工伤保险协议医院留存备案,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根据确认表按相关规定结算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只需承担个人自费的部分。
(二)职工在住院期间未完成工伤认定手续的,其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将住院费用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等相关材料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用,如不能认定工伤,相关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伤职工在后续治疗如取内固定物等手术时,应到区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协议医院根据职工提供的伤残等级证、首次住院出院小结报告等结算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只需承担个人自费的部分。
(四)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原则上应转往上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转院前往区外进行治疗的,由工伤职工单位或家属填写《西藏自治区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表二),并由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前往区外就医。治疗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相关费用。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区外就医产生的一切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转诊转院到区外的医疗机构必须为当地社会保险的协议医疗机构)
(五)工伤认定尚未完成,职工因伤情严重需到区外进行治疗的,应当先填写《西藏自治区工伤未认定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表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到区外就医。待工伤认定后,结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一旦未认定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六)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在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经抢救无效在 48 小时内死亡,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亡的,其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按《工伤保险条列》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七)发生工伤所在地没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就近医疗的办法,应当送入最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待职工伤情稳定之后应当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先行垫付,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等认定之后,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因伤情需要到非协议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时,需填写《工伤职工在协议医院外购药申请表》(表七)。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在非协议医院购买药品,未经批准直接在外购买的药品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职工康复治疗规程
(一)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治疗
1、工伤职工需进行康复治疗的,由单位或家属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表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享受工伤康复医疗服务。工伤职工在确认康复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康复期内,在我区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2、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可凭工伤职工提供的《西藏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表三)及职工身份证等在康复期内对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医疗,职工康复住院产生的住院康复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月末与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康复职工只需承担个人自费部分。
3、工伤职工因伤情需到区外进行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单位或家属填写《西藏自治区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表二) 和《西藏自治区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确认表》(表三),并由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前往区外进行康复治疗。治疗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相关费用。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区外就医产生的一切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职工长期门诊康复治疗
1、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长期门诊康复治疗的,需填写《西藏自治区工伤职工长期门诊康复治疗申请表》(表四),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选择一家我区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长期门诊康复治疗,门诊医疗费先由职工本人垫付,待门诊治疗结束后,职工携带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结算门诊医疗费用。
2、工伤长期门诊就医用药,一般为3--7天剂量,最长不得超过2周剂量。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对超出药量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严禁工伤职工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外自购药品,否则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相关药费。
3、工伤职工自行选择一家我区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长期门诊康复治疗时,不得同时到另外的医疗机构实施门诊治疗,如需更换医疗机构,必须重新申请。
4、工伤职工因伤情需到区外进行长期门诊治疗的,由工伤职工单位或家属填写《西藏自治区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表二) 和《西藏自治区工伤职工长期门诊康复治疗申请表》(表四),并由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前往区外就医。治疗结束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报销相关费用。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区外就医产生的一切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一)工伤职工申请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或近亲属提出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表六),经社保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配置(更换)辅助器具。
(二)因区内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限制无法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需填写《西藏自治区工伤保险异地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表八),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前往区外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未经批准直接前往区外配置(更换)辅助器具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支付标准按《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3]91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工伤职工报销医疗费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
1、工伤认定书;
2、劳动能力鉴定书;
3、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的审批表(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4、住院(门诊)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5、费用清单(门诊需提供相关费用的处方或者病历复印件,住院需提供盖有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
6、出院证或门诊病情诊断证明原件(因病情需要延期出院者,需提供阶段性治疗小结)。
7、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工伤协议医院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
1、医院住院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结算汇总表;
2、工伤职工住院医疗确认表(表一);
3、医院病历或诊断证明(盖公章);
4、医疗费用发票、清单等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