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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30 16:46:4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流程

    一、申请。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填写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二、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开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仲裁员应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到庭,宣读授权委托书、庭审纪律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四、调解和裁决。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 2018-08-30 16:45:17
    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充分履行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设立,专门处理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仲裁委员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市区域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三、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并对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四、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审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 五、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六、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七、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院,办公室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立案报批、仲裁文书的送达,各类仲裁业务档案的验收和保管以及其他日常工作。仲裁院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办公室和仲裁院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 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九、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归档整理在仲裁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原始凭证、仲裁文书等资料,实现仲裁业务档案管理的制度化和科学化。 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分析统计制度以及接待咨询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分析和掌握本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情况及规律,掌握劳动人事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提出对策,并接受指导。 为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仲裁委员会不断修改完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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