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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27 21:07:17
    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严格遵守《档案法》和中心档案管理制度,对毕业生学籍档案进行转递和保管,确保毕业生档案安全。 二、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非专职人员不得从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保持档案室清洁、干燥和卫生,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措施。 四、严格遵守档案的安全保密要求,禁止除档案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室,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 五、严格按照《档案转递流程》转递毕业生学籍档案。认真做好档案收取、登记(纸质和电子登记)、存放工作,每日交叉核对复核。不得接受高校毕业生个人存档。 六、档案转出要按照《档案转递流程》规定,应认真核对,交叉审核复核,确保人档一致,防止错寄、漏寄。 七、每月按《调档函》检查核对档案转递情况,每季度应全面检查核对一次存档管理情况,做到档案实物与电子信息档案内容一致,并形成月报、季报,报部门领导备案。 八、 档案管理服务中,要注重服务态度和服务用语,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 九、 档案管理人员书写调档函、填写相关表格等,应按业务工作标准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十、档案管理服务台面、办公桌面、地面、办公设备等保持清洁,办公用品、文件资料摆放整齐。

  • 2018-08-27 21:06:50
    规范国有企业招录管理规定

    一、充分发挥我市各级国有企业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 市属各级国有企业是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就业的重要载体。市属各级国有企业通过规范招录管理,有利于提升人力资源选拔质量,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示范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规范国有企业招录管理 1、公开招聘适用范围和招聘原则。国有企业招人用人必须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国资委(工信局)备案。坚持企业自主用人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除个别特殊岗位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活动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2、建立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国有企业招聘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招聘岗位数量(岗位描述、条件要求及薪酬待遇)、招聘方式、报名办法、资格审查、考试方式时间、信息发布等内容。招聘方案要符合国家和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真实有效。国有企业公开招聘方案于公开招聘实施至少于一个星期前,通过拉萨市人社局门户网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免费公开发布。招聘企业可同时通过企业官方网站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国资委(工信局)备案。国有企业需定向引进和聘任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因工作需要有关组织委派、任命和交流的人员,涉密、涉外岗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以及涉及其它政策规定安置的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认真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国有企业确定录用人员后,要于30日内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要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加强对国有企业招录管理的服务 1、强化就业和人才服务。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国有企业做好人员招聘工作,全面了解企业用人需求情况,建立完善国有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台账。对有需求的,要积极帮助拟定招聘计划,制定科学规范的招聘方案,提高国有企业选人质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企业用人计划,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大型招聘会、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等方式及时开展就业和人才服务活动。要根据用人企业实际,帮助指导企业对新录用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要鼓励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2、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国有企业招聘情况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招聘的岗位数量、招聘人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国资委 (工信局) 系统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的指导和全过程监督,促进就业机会公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国资委(工信局)系统对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统一发布和招聘结果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018-08-27 21:06:15
    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现场管理规定

    为加强拉萨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现场管理,维护正常良好的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招聘单位须提供下列有效材料,经审核许可提前办理相应报名手续后方可进行招聘。参加招聘会的企业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供招聘信息电子稿。 第二条 已办理招聘会参会手续的单位,如因故不能参加,必须在招聘会召开前2个工作日办理取消报名的相关手续。  参会单位应准时入场,招聘会当日10:30以后未签到的单位,市场不保留其展位。 因招聘会展位有限,报名成功后两次无故不参加的,将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参加市场组织的各类招聘活动。 第三条 参会单位应自觉遵守市场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招聘无关的活动,不得假借其它单位名义或超越经营范围招聘,不得发布虚假、夸大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招聘信息。 第四条 招聘内容应依法如实告知应聘人员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位要求、福利待遇以及应聘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参会单位应在指定的展位内进行招聘,不得擅自在招聘会现场展位内张贴、放置商业广告、易拉宝及展架,不得播 放影音类宣传广告。   第六条 非参会单位不得在招聘会现场摆放、张贴任何招聘广告或发放任何宣传资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出具的简历、证书等资料自行审查,并应予以保密、妥善保管与使用,不得随意丢弃。应聘人员的个人资料仅限于本单位招聘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目的或出售、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招聘过程中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利益。   第九条 进场应聘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凭本人有效证件应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可通过拉萨市手机就业平台、人社局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提前获取参会单位等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参会单位均经过市场审核并设有固定展位,应聘人员应到展位前应聘。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向招聘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资料。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文明参会,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放射类危险品进入场内;不得发放任何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品;不得使用电热器具、明火;不得随意拉接电源;自觉维护场内秩序及清洁卫生,禁止在场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大声喧哗等。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占用、滞留进出口及安全通道。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不得损坏现场公共设施,否则须照价赔偿。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参会人员,现场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整改、加以制止或劝其退场;如涉嫌违法将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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