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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0-09-02 18:41
来源:拉萨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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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市场就业补贴

一、区内就业补贴

(一)生活补贴。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高校毕业生稳就业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0号)

1.补贴对象。2019年7月1日后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

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

(二)住房保障补贴。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

1.补贴对象。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

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

(三)社会保险补贴。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高校毕业生稳就业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0号)

1.补贴对象。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业。

2.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缴满一年即进行补贴。

3.申领和支付。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后,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生活、住房保障、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住房保障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租房合同、房租发票(税务局可代开)。

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上材料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企业及时将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向人社部门提供转账依据或支付凭证。

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同一申报企业再次申报时,只需要提供(1)(4)项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再其他企业就业的,新就业企业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上述(1)-(4)项申报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享受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6年。

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我区生源和西藏学籍)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同(含3年)的,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后申请相应补贴。

高校毕业生租赁各级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廉租房等情况,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根据《关于西藏高校毕业生稳就业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0号)规定,将区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大到会计事务所、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金会和社会组织(包括协会、商会、科协、志愿者协会等),申报补贴时,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复印件。

区外企业在区内有分支机构、办事处的,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在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参照区内企业,可申请区内企业各项补贴。

(四)求职补贴。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高校毕业生稳就业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0号)

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2个月一次性求职补贴。

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规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一次性求职补贴书面申请;

(2)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一次性求职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二、区外就业补贴

(一)区外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

1.补贴对象。对口支援省市、中央企业吸纳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20年1月1日后毕业的)就业,由企业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

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

3.申领和支付。各援藏省市企业、中央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开展企业培训,培训结束后,持相关申报材料向各对口受援地市提出申请。具体为:

(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

(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

(5)社保缴费证明。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

(二)生活和住房补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

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起,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

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路费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

(三)路费补贴。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

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

3.申领和支付。

(1)申报材料。

①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

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③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复印件;

④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⑤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2)申报程序。

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生活和住房补贴、路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区外就业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需要申报新年度的补贴时,只需要提供上述申报材料中①④⑤项申报材料和在岗证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的,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提交上述①-⑤项全部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在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20号)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四)安家补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

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起,对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含按年累计满3年)的。

2.补贴标准。给予每人8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

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五)探亲路费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

(五)探亲路费补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

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起,对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含按年累计满3年)的。

2.补贴标准。给予每年每人6000元探亲路费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3.申领和支付。参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文件执行。

(1)申报材料。

①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

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③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复印件;

④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⑤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2)申报程序。

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和探亲路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培训补贴

(一)培训工程技术领域人才补贴。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藏高校毕业生稳就业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0号)。

1.补贴对象。

2019年1月1日后毕业的,五年内取得国家人社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19年1月1日后,在校就读的我区生源全日制大学生取得相应证书的,毕业后可以同等享受。接收上述高校毕业生在各类岗位实习锻炼或开展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区内企业及培训机构。

2.补贴标准。

(1)对报考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并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人次培训费补贴。按照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分别给予实习企业及有关培训机构2000元/人次的补贴。

(2)对取得会计、律师、税务、导游、计算机、企业管理、幼师、社区服务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人次培训费补贴。同时按照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对有关培训机构给予2000元/人次的补贴。

3.申领和支付。

(1)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打印《西藏生源高校毕业生取得证书补贴资金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各类证书复印件。

(2)企业及培训机构申请材料。补贴资金申请书、打印《西藏自治区企业及培训机构实习培训高校毕业生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实习或培训高校毕业生人员花名册(需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各类证书复印件;实习协议、培训方案原件。

(3)高校毕业生取得证书后,本人持申报材料向高考前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向拉萨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在校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相应证书,毕业后持相关材料到上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4)企业和培训机构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业、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及在自治区缴纳社保的企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内企业就业专业培训补贴。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

1.补贴对象。2020年1月1日后毕业的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企业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

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补贴按2000元/人•月。

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规定。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开展专业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

(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

(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

专业培训和岗前培训不能重复享受。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

(三)重点行业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

1.补贴对象。铁路、民航、交通、水电、通信、建设等重点领域企业在西藏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且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

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

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规定。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半年内开展专业培训的,培训结束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

(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

(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

(四)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9号)

1.补贴对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业。

2.补贴标准。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3.申领和支付。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

(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培训补贴还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须提供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

四、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人社发〔2019〕91号)

(一)补贴对象。我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具有西藏学籍的毕业生)、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16-24周岁我区未就业青年。见习期间为3-12个月。

(二)补贴标准。见习补贴标准为我区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提高25%。见习人员未满见习期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

(三)申领与支付。见习基地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见习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

1.就业见习协议书;

2.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3.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

4.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

6.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7.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需提交《就业见习终止证明》;见习期满的,提供《就业见习鉴定表》;

8.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申报提高25%见习补贴的,还需提供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单)。

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予以拨付。

见习补贴可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见习补贴的80%,见习基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或其他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

《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藏人社发〔2011〕103号)

(一)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二)补贴标准。

1.岗位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

2.生活补助。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增发适当的生活补助金。二类区每人每月4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三)申领和支付。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文件,由用人单位按年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六、一次性求职补贴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7〕139号)

(一)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按毕业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三)申领和支付。

①书面申请;

②《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

③《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

④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身份证复印件。

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第二部分 自主创业补贴

一、创业培训补贴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7号)

(一)补贴对象。有意愿在我区创业或已在我区注册企业的区内外人员。

(二)补贴标准。对于SYB(含G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6个月后每班次学员创业率达到10%的,拨付剩余30%补贴,未达到的不予拨付剩余30%补贴资金。对于IYB、EYB培训、师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全额补贴。

(三)申领和支付。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发〔2018〕157号)规定。开班前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开班,并进行备案(并按要求各项信息录入西藏自治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中),培训结束后持以下材料向培训班备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拨付申请材料:培训费发票或专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SIYB(网络)创业培训班绩效评估表(一式三份)、开户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培训学员花名册、创业培训协议书、师资派遣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其他创业补贴

(一)创业启动资金。

《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

1.补贴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毕业5年内创业的(包括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高海拔或边境乡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项目符合当地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返乡创业就业,可先行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入股。

2.补贴标准。

(1)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6万元,每户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2)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76号)规定,兑现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

3.申领和支付。参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42号)执行。

(1)申请部门。

①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②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③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2)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①个人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②合伙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③先行申请启动资金入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需提供启动资金申请书、入股协议、所入股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经营场地补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76号)

1.补贴对象。在我区创业的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等。

2.补贴标准。租用经营场地返乡创业的,对其基于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6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对在高海拔和边境乡村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88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

3.申领和支付。自主创业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发票等材料,向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三)基本生活补助。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42号)

1.补助对象。补贴对象为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区内高校的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初创企业孵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基本生活补助。

(1)享受补助的第一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2)2017年7月1日后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

(3)须取得营业执照。

2.补助标准。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的,对其给予每月1660元(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每年最高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2年。

3.申领和支付。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基地管理机构应每月向其发放1660元的生活补助(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所需资金由基地管理机构先行垫付。次年5月前,基地管理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上年度垫付资金:

(1)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2)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4)入住协议;

(5)每月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包括补贴人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四)住房公积金。

《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藏建住保〔2017〕262号)

1.补贴对象。

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且取得营业执照,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

2.补贴标准。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3.申领和支付。

①《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⑦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

申请者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属区、市、县人社部门、住建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申请者是否属于补贴对象,住建部门审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

(五)返乡创业安家补贴及生活补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办发〔2018〕76号)

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五年内,并取得营业执照,在我区返乡村(不含镇、居委会、社区)创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包括返回原户籍或者非原户籍地。

2.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在高海拔(4500米以上)和边境乡村创业的,每人6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

3.申领和支付。高校毕业生书面提出申请,并持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须核实返乡创业是否属实。

三、创业奖励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

(一)奖励对象。领取《营业执照》并创业成功的创业者。

(二)奖励标准。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创办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和正常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不超过1次的创业奖励资金,其中吸纳就业人数在3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的30%以上的,给予2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40%以上的,给予3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50%以上的,给予5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对于吸纳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并达到相应经营时间和吸纳我区户籍人员比例条件的,按对应奖励标准的50%兑现。创业者达到上一级创业奖励标准的,在扣减原奖励资金后,兑现剩余奖励资金。

(三)申领和支付。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自主创业吸纳人员花名册、创业实体创办人的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民办非企业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创业担保贷款

《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拉人社发〔2018〕132号)

(一)贷款条件。

1.个人创业。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自主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

③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

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⑤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市场前景,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⑥信用良好,无到期未还的金融债务;

⑦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⑧在拉萨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2.联合创业。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企业职工总人数在20-100人之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20%、25%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联合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200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

(三)申报材料。

1.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照片;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创业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7.贷款项目计划书;

8.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

9.银行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光大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查询信息);

10.符合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规定的购销合同、装修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用款凭证等贷款用途材料。

(四)申报程序。创业者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初审通过人员由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申请者向经办银行推荐,由银行开展贷款审核及发放工作。

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

一、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42号)

(一)补贴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2.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

1.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2.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3.补贴从2017年(含2017年)以后开始,6年内给予100%补贴。

(三)申领和支付。

1.申请部门。

(1)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2)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3)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2.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5月前申请上年度补贴。

申请第一年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申请第二年度至第十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可。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补贴标准。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三)申领和支付。申请人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持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生源地市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暂行管理办法》(藏政发〔2014〕87号)

(一)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二)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财政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o

(三)申领和支付。文件,实行“先缴后补”,由用人单位先行代缴,并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

第四部分 吸纳就业奖励

一、企业高端人才激励政策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申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藏财社〔2020〕16号)

(一)奖励对象。年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企业。不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将各驻藏央企分支机构、其他驻藏企业分支机构、区内企业以全区作为一个主体适用政策进行申报。

(二)奖励标准。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额30%的奖励(中央部分和地方部分合计的30%)。年新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在藏企业,以及符合在藏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以上、年新吸纳高校毕业生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年工资薪金收入45万元(含)以上的高端人才,按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11%、不高于45%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申领和支付。

1.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企业接收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推荐函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证明材料、企业高端人才工资薪金证明材料;

(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

(6)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凭证等证明材料;

(7)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2.申报及兑现程序。

(1)通知申报。自治区政府国资委通知央企分支机构和区管企业,区商务厅通知外资企业,区工商联通知民营企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其他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

(2)企业申报。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区内企业和注册地在区外的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其中注册地在区外的企业分支机构以区内总机构为申报单位。各央企分支机构、国有企业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3)材料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各企业申报材料后,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相关数据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审核表》,其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吸纳毕业生人数的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核,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审核。

(4)拨付资金。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的数据,自治区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兑现资金。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自行落实兑现个人部分,如企业无法直接兑现到个人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兑现。

3.申报时间。

每年7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上一年度就业奖励资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于每年7月20日前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企业吸纳其他就业重点群体奖励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

(一)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奖励对象。区内国有企业、非公企业。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0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0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所需资料。企业提供吸纳就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单、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拉萨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拉政发〔2019〕40号)

(一)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奖励对象。拉萨市属国有企业、非公企业。

(三)奖励条件及标准。

1.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较毕业生就业1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8万元奖励。

2.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5万元奖励。

3.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80人以上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5万元奖励。

(四)所需资料。企业提供吸纳就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单、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经办部门。在拉萨市注册的企业,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后就业推荐奖励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发〔2017〕72号)

(一)奖励对象。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奖励条件。推荐经本培训机构培训(培训班须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局部门备案)的区内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贫困人口到区内外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的就业推荐奖励。

(三)奖励标准。按每人500元计算。

(四)申请资料。推荐、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培训资料证明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贫困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就业扶贫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向接受培训班备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入社部门负责兑现。

(六)受理时限。合同期满次月开始申领。

四、企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发〔2017〕72号)

(一)奖励对象。企业吸纳我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企业。

(二)奖励条件。就业1年以上(含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且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

(三)奖励标准。每人500元计算。

(四)申请材料。西藏自治区推荐、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工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就业扶贫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

(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五、“进2退1”政策

《关于实施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按照“进2退1”统筹审批退休工作的通知(试行)》(藏人社发〔2017〕134号)

(一)补贴对象。全区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的,其退休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45周岁至49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照有关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区的参保人员,吸纳西藏籍(高考前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及西藏各高校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的。

(二)补贴标准。按照“进2退1”统筹审批退休工作。

(三)申领和支付。

①企业接收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②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需办理退休审批人员花名册及档案;

④区直国有企业、驻藏央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办理凭证。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吸纳高校毕业生及拟退休人员材料报国资委和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开展退休审批工作。

六、建筑类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建筑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藏建招〔2017〕256号)

(一)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与在藏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建设类企业每吸纳1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次投标评分给予激励加分0.2-0.5分区间(具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激励权重累计不得高于5%。

(三)申领和支付。

①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③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

④初次社保缴费证明。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吸纳高校毕业生信息上传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持各类材料原件到自治区人社厅高校中心审核并备案。

第五部分 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创业政策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拉萨市促进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创业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拉政办发〔2020〕37号)

一、补贴对象

1.毕业5年内,在区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录用文件,缴纳社保且工作满一年的拉萨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拉萨的高校毕业生,中职生同等享受);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高职(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区外就业见习的;

3.毕业5年内,在区外自主创业的拉萨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拉萨的高校毕业生,中职生同等享受)。

二、补贴标准

(一)区外就业住房补贴。在区外就业的,按月给予住房补贴,其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就业的按1500元/月补贴,在其它城市就业的按1000元/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

(二)促进区外稳定就业。在区外连续就业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15000元区外稳定就业奖励。

(三)拓宽就业见习渠道。在区外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的,见习期间按西藏自治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给予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四)加大区外创业扶持。在区外自主创业的,给予50000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租赁场地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每年可申请不超过20000元场租水电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五)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区内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推介一名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六)区外就业创业返藏政策。

1.在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后,经本人申请、组织考核,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人才引进、调入、公开考录等方式返藏工作,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可落户,符合拉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领军型、骨干型和实用型人才,可通过调入引进、柔性引进或国企聘用引进等方式引进,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适时从区外就业创业拉萨籍高校毕业生中专项招录一批充实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基层岗位。

2.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后,返藏选择市场就业或自主创业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或创业满3年后返藏自主创业的(包括重新创业),可申请入驻政府建设的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相关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根据空余办公场地情况3年内免费提供基本办公场地支持。

三、申领和支付

拉萨籍高校毕业生通过线上申报线下审核方式申领奖励补贴,线上申报审核通过后,由本人或委托人及时持申报材料,到高考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复审。相关申报材料如下:

(一)申请区外就业住房补贴材料。

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住房补贴申请表》;

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

5.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上年度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8.《信用承诺书》;

9.个人银行账号。

(二)申请区外稳定就业奖励材料。

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稳定就业奖励申请表》;

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

5.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连续三年区外工作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连续三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8.《信用承诺书》;

9.个人银行账号。

(三)申请区外见习补贴材料。

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见习补贴申请表》;

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

5.《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信用承诺书》;

7.个人银行账号。

(四)申请区外创业补贴材料。

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创业补贴申请表》;

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7.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申请场租水电补贴);

8.《信用承诺书》;

9.企业银行账号。

(五)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材料。

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推介就业的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上年度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发放清单原件;

6.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信用承诺书》;

8.企业银行账号。

(六)申请返藏自主就业创业奖励材料。

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返藏自主就业创业奖励申请表》;

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

5.区外就业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区外连续五年工作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7.区外连续五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8.区内就业《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返藏就业提供);

9.区内就业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10.《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返藏创业提供);

11.《信用承诺书》;

12.个人(就业)或企业(创业)银行账号。

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核对申报资料,核对无误后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全部资料汇总,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对外公示7天,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奖励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职业介绍补贴直接拨付到申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银行账户。

上年度已经兑现过住房补贴的,后续年度仅需提供《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住房补贴申请表》、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市场就业补贴和自主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责任编辑:张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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