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加收滞纳金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职权编码: 00201400700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08916331456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且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2.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3.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4.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涉事单位财物的;
6.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