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60
职权名称: 工伤认定 职权编码: 002014007004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08916331456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2.工伤认定申请表;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企业基本信息》;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5.初次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6.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调查责任:根据相关资料对案件进行调查。
 4、决定责任:作出认定工伤(工亡)、不予认定工伤(工亡)或视同工伤的结论。
 5、送达责任: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在20日内送达至伤者和用人单位。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行政确认(审批)的不予确认(审批),或对不应当行政确认(审批)的予以确认(审批)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