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 职权编码: | 00201430100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64049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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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拟定有关举报奖励的方案标准;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奖励人员的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获奖励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4、实施责任:履行奖励;
5、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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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充分公平拟定举报奖励的方案标准的;
2、未按照相应程序组织推荐奖励人员的;
3、违反相关规定对奖励人员名单未予公示的;
4、未履行奖励的;
5、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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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强制措施;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强制措施;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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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