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本级社会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职权类型: 行政给付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拉萨市本级社会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职权编码: 002014003002
子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计发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08916337269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自治区政府文件】《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藏政发〔2014〕88号)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三十七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全市符合享受待遇领取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予以受理;

对全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跨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全市符合享受待遇领取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数和待遇款项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城乡居民信息系统对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情况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件的单位不予征收的,对不符合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件的单位不告知其理由的;
2.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材料审核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征收社会保险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征收社会保险费的;
4.未依法向单位送达缴费通知书的;
5.未及时或未按法定程序对不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参保单位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6号)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同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等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