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行为;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行为 职权编码: 12LSRSJCF-6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08916364049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依法展开调查和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等,装订存档;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的;
4.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以及违法使用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