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行为 | 职权编码: | 12LSRSJCF-61 |
| 子项: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64049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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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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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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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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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