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职权编码: 002014203004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08916330137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根据相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和各县区人社局出具的公函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各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相关要求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开具委托函委托各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3.决定责任:根据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考察、公示等程序后,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送达责任:印发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件,送相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及县区人社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因履行的其它责任。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诉或复核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或复合申请进行受理的; 
3.因为严格履行职责这造成违纪行为处理不当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