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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5 21:06
来源:拉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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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

2019年12月19日

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四)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单位,在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上网公示,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市信用办做好与信用西藏网站的对接公示工作。

四、总体目标

2020年6月底,实现市、县(区)两级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全覆盖。

五、工作任务

(一)编制“双公示”目录,明确信息公示范围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机构改革后“权责清单”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目录,确定公示内容、规范公示方式、建立公示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畅通公开和归集渠道。

垂直管理部门在各级具有行政职权的单位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同时将“双公示”信息推送给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集中公示并推送给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集中公示。

各单位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可归集上报、暂不公开。

(二)确定“双公示”内容,统一公示格式

1.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有: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决定书名称(许可证书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许可编号)、许可类别、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有效期自、有效期至、许可机关、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状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2.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有: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3.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双公示”工作要求和信用信息数据公示标准,市信用办组织制作统一的“双公示”信息展示格式和数据项模板(以下简称“统一模板”),各县(区)、各市直部门应逐步按照统一模板,开展“双公示”信息归集和公示。

(三)规范“双公示”方式,明确归集路径和公示时效

1.部门直接公示。市、县(区)政府及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录入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在信用拉萨网站的公示。

2.归集公示。“双公示”信息由部门直接公示后,市信用办负责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西藏网站。

(四)建立“双公示”长效机制,确保信息公示工作有效推进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要研究建立“双公示”工作的长效机制,规范“双公示”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等相关工作。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市直单位可直接在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时录入;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履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推进开展“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工作要求,逐步调整和完善“双公示”信息和方式。

(五)建立“双公示”数据安全保障机制

各部门在公示相关信息时,要充分保障数据安全,对涉及到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的数据要进行相应处理后再予以公示,不得把涉及个人隐私相关信息全部公示上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级层面,由市信用办协调推进“双公示”工作。拉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级相关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推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保证按要求完成“双公示”各项工作。

(二)优化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抓好“双公示”工作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双公示”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强化信息采集人员业务培训,确保采集信息数据准确、高效。

(三)完善技术保障。按照落实“双公示”工作的实际需求,加快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拉萨网站的建设和完善,实现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西藏网站互联互通,确保各类信用信息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行政处罚作出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采集“双公示”信息。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四)强化评估考核。积极配合国家和自治区对“双公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拉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双公示”工作情况进行测评和检查,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结果作为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全市进行通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3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7〕25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区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界定失信主体守信和失信行为,着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良好的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奖惩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各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三)大力树立诚信典型。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将诚信事迹通过信用拉萨网站和新闻媒体、互联网、微信等多种渠道宣传推介,营造诚信守信氛围。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信用评价、信用承诺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信用承诺,开展产品质量、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将社会组织信用状况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相挂钩。

(四)联合激励守信主体。落实国家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政策措施,研究制定诚实守信“红名单”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在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就业、创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主体的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项目在线监管、企业债发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农产品关税配额分配中,对于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给予优先办理;在政府采购、招商引资、招标投标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信用拉萨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信息。鼓励涉企部门在制定各类涉企保证金时,适当降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的保证金缴存比例。

(五)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部门要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建立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机制,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开展差异化监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优化检查频次。

三、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部门要把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或备案新上项目,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进口自用物资额度、农产品关税配额,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失信主体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税收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将失信主体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八)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实施限制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九)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协同监管服务作用。依托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和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根据国家各部门签署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管理。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融资、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财政资金等工作中,查询和应用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拉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通过查询信用中国、信用西藏、信用拉萨网站,主动收集涉及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诚信典型、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行政相对人、守信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服务体系。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失信主体通过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精准扶贫、公益志愿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应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部门在收到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后,要认真组织核查,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可按国家制定的信用修复程序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各部门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失信惩戒措施应予以解除。

(十一)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申请后,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使用。核实结果及时向异议申请人反馈,同时推送至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奖惩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信息提供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十二)建立联合激励及惩戒启动机制。各部门为本部门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本部门本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对象,并通过函件或将数据推送至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多种途径告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相应的激励或惩戒行为。

五、加大工作力度

(十三)提高政治站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思想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并报送拉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各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律师、会计人员、导游、公职人员和企业高管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十五)加强督导检查。拉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拉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定期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推动工作不力的,要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附件: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及时、准确以及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拉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信用办)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信用拉萨网站和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对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公示和使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报送、管理以及信息异议和信用修复标准规范,督促、考核相关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目录(以下简称信用目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规范做好本行业(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报送、管理以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信息安全等相关工作。信息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使用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开展分类管理和联合奖惩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市信用办负责会同信息提供单位,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信息目录规范编制信用目录并征求社会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予以发布,明确信息记录、归集的内容、使用范围、更新周期、数据来源、格式规范、使用期限和保存期限等。

信用目录应当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识别标识码、数据项、数据格式、数据源、公开属性和使用期限等内容。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信用记录的识别标识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是自然人信用记录的识别标识码。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九条  基础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户籍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婚姻状况、学历、出入境证件等相关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注册资本(金)、成立日期、住所、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管的姓名职务及身份证号码等注册登记信息;

(三)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审批信息;

(四)从业(执业)资质资格信息;

(五)其他基础信息。

第十条  正面信息包括:

(一)市、县(区)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参与市、县(区)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

第十一条  负面信息包括:

(一)反映信用状况的刑事犯罪判决信息、违法违规信息;

(二)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信息;

(三)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信息;

(四)违法用工、骗取套取社保基金、恶意欠薪、税收失信、传销、统计违法、非法经营、违规运输、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信息;

(五)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六)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七)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限制、禁入的信息;

(八)发生学术造假、考试作弊行为等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

(九)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反映信用状况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十)各部门认定的黑名单信息;

(十一)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负面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主体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提供单位认定的信息主体信用状况信息;

(二)信用承诺信息;

(三)日常监督检查、约谈等信息;

(四)不动产、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提供单位应通过拉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市信用办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市信用办应以信用记录的识别标识码为标识,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息主体信用档案

第三章  信息查询及使用

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合理的原则,不得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传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询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一)发展改革、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社团管理、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监管事项;

(二)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支持扶持、科研管理等事项;

(三)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

(四)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其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合理行政原则,确定与本部门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的信用信息范围。

第十八条  市信用办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通过服务窗口、平台网站、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查询本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查询他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查询公开信息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市信用办可以通过开设端口等方式,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适应其业务需求的批量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各信息提供单位通过拉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

第二十条对存在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或者个人,信息提供单位可依法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

(二)授予相关荣誉;

(三)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四)作为企业履行合同能力的重要参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于存在失信信息的企业或者个人,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

(三)在行政许可、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四)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时,不予纳入或者取消其资格;

(五)对黑名单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信用修复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失信为1年、严重失信为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作为惩戒依据,也不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主体认为其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信息提供单位或市信用办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息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存在记载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归集本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归集信息的;

(三)失信信息超期限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  市信用办应当在接到信息主体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处理。

异议信息转由提供单位核实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将结果反馈给市信用办;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市信用办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正,并在原发布和提供范围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核实无误的,维持原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向市信用办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主体在其失信信息使用期限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

(一)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该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三)信息主体强化诚信自律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承诺不再失信。

第二十七条  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息主体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后,信息提供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信用修复意见,并通过部门网站或现场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信息提供单位应核实并提出意见。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信息提供单位将信用修复信息报送至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应及时采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信息应当转为档案保存。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信息提供单位不得将通过市信用办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违法公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侵犯企业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企业或者个人信誉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市信用办数据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提交、维护信息以及违法记录、公布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必要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相关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六章督促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均应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的牵头部门,落实数据管理和审核责任人员。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市信用办要定期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情况报告,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情况作为信用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产生或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其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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