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依法受理何兴艳诉你单位劳动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案号:拉劳人仲【2025】175-1号、拉劳人仲【2025】175-2号)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夺底北路17号405室),逾期视为送达。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城西巴蜀印象火锅店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何兴艳支付经济补偿23088元(大写:贰万叁仟零捌拾捌元整)。
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2.被申请人城西巴蜀印象火锅店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何兴艳支付工资64195元(大写:陆万肆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次仁平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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