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依法受理黄晓波诉你单位劳动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案号:拉劳人仲【2025】229号)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夺底北路17号405室),逾期视为送达。
裁决结果:1.确认申请人黄晓波与被申请人西藏理佳美图文广告有限公司自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9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西藏理佳美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黄晓波支付拖欠工资25666元(大写:贰万伍仟陆佰陆拾陆元整)。
3.由被申请人西藏理佳美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黄晓波支付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4.由被申请人西藏理佳美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黄晓波支付未未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7326元(大写:贰万柒仟叁佰贰拾陆元整)。
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次仁平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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