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人社发〔2018〕153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业联合会,区直有关单位政工人事部门: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精神,我们结合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区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拓展人才评价领域和服务范围,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非公经济领域创新创业,促进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8〕19号),结合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的权利。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按照诚信申报、注重实际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突出业绩贡献和市场导向,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按照“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原则进行聘任,并建立与职称挂钩的绩效机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独资、合资、民营、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非工商联会员企业)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凡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
第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不得受理在本单位兼(挂)职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非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和“一刀切”的评价方式。根据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职业特点和属性,注重考察其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注重评价实际贡献。
第八条 把政治品行和道德品质作为评价的首要条件。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申报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符合我区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细则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业绩贡献、继续教育、考试条件等相关要求。
第十条 国家规定特殊行业有执(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要求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准入证书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中、高级职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同级工商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后,报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部门)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提交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人员人事档案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注册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对其参评资格、基本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等进行审核后,报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部门)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提交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申报人员人事档案未进行代理且所在单位非各级工商联会员单位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其参评资格、基本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等进行审核后,报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部门)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提交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申报人员人事档案未进行代理且所在单位为工商联会员单位的,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注册地同级工商联负责对其参评资格、基本条件、职业道德、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等进行审核后,报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部门)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人员提交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通过初、中、高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并且经考察、公示无异议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由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部门)确认任职资格和核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目前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我区不再设置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目前区内未能开展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可按申报程序和评审层级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区外相关省(市)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从区外流动到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并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察重新确认资格。考察确认方式: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原资格证书真伪,通过民主测评、谈话、单位公示、考察其在单位工作的品德、能力和业绩水平,出具考察结果后,报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部门)确认资格,并核发证书,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如属同一系列(专业)岗位,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效,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国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数和该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业绩水平进行择优聘任。
第十六条 在区内市(地)、县(区)间流动并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如属同一系列(专业)岗位,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效,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向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在职培训、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等学习机会,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时,应建立和增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内部机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根据自己行业特点、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条件、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承受能力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等条件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确保人才结构配置合理、人才使用科学规第十八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实行评聘分离,用人单位可在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聘任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十九条 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单位(部门)应根据自身行业专业特点,结合实际,制定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充分吸纳非公经济组织中专业水平较高、社会和业内认可度较高的专家列入各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中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证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联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登记备案制度。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聘任的,由聘用单位及时报同级工商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核推荐工作的有关单位,须对申报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审工作人员,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应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任何评审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等可申请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系列(专业)的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参照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所规定的职称申报条件和推荐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人社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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