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有效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藏劳社厅[2008]159号)文件精神,本着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大学生的理念。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27号)为指导,以《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藏劳社厅[2008]159号)文件为依据,以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专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为重点,以促进毕业生就业为目标,以拉萨市及各县(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建立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高校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拉萨市及各县(区)生源毕业生参加岗位培训和专业实践创造条件,积极促进拉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从2009年9月份起连续三年从拉萨市及各县(区)认定一批国有、民营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
三、实施方法及步骤
(一)时间步骤
1、登记申报
9月1日—9月30日,参加见习工作单位和毕业生进行登记申报。
2、认定授牌
10月6日—10月31日,考察认定见习基地,举行授牌仪式。
3、派遣见习
11月1日—11月30日,向见习基地派遣申请参加见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二)见习基地的认定条件和管理
1.认定条件
(1)依法在拉萨市及各县(区)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2)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已建立企业内部培训制度,有相关技术工种岗位训练的设施设备的技术指导人员;
(4)有相关技术工种岗位的技术需要,每年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见习岗位;
(5)具有良好的积极效益和社会效益
2.认定和管理机构
见习基地的认定由拉萨市劳动保障局和人事负责,以市劳动保障局和人事局两家名义共同授牌、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三)见习基地的申报与审核
1.要求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审核表》(附件3,一式三份),国有企业由所在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民营企业由所在地工商联对其申报条件进行初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联及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按照“谁谁推荐、谁初审”的原则由推荐部门对其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所在地没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部门和工商联的到当地劳动局初审。
2.初审合格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和人事局审核批准。经审核统一的正式授牌,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3年。3年期满,经审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四)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1.条件
属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拉萨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均可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名。
2.申请程序
(1)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应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教育部门出具的《就业推荐函》、《毕业证》或《失业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2)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高校毕业生申请后,对其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的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学以致用,优先考虑所学专业和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的原则,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填写意见,推荐高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参加就业见习。
(4)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地参加就业见习。
(5)零就业家庭、贫困家庭毕业生优先参加就业见习。
(五)见习期间的管理
1.用人单位要建立见习生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学生的管理、生活补贴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在每年年初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报告提交见习岗位计划(包括见习人数、培训专业和间见习时间等内容)。并一句计划对见习生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制定培训计划,确保按时完成相关培训内容。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2.见习期间,用人单位要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见习生生活补贴,并结合企、事业自身特点,提供免费职业培训。用人单位要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见习生的管理工作,解决见习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见习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对学生见习期间的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要求特征上岗的职业技术工种,见习结束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免费为初次参加鉴定的学生进行技能鉴定。
3.用人单位用工应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被用人单位录(聘)用的,在该用人单位的见习时间作为工龄计算。
4.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取消见习资格。用人单位在见习期间侵犯见习生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市劳动保障局和市人事局可取消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六)见习生活补贴的申领程序
1.见习期间,当地财政部门为见习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生活补贴标准为730元/月,用人单位视自身情况给与适当补助。中途放弃见习的见习生、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见习生在见习基地见习的实际天数,根据补贴标准酌情给与见习基地补助。
2.见习培训结束后,见习基地持见习学生《毕业生》复印件、《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考核鉴定表》(附件2,一式三份)及见习学生名册,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当地劳动和神会保障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在接到用人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及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四、组织领导
此项工作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人事部门、财政部门等配合进行。各有关部门应站在构建和谐拉萨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经费的安排、审核、拨付;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联部门负责见习基地的推荐工作,并负责收集见习企业岗位信息;当地教育(体育)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提供享受助学贷款、贫困家庭、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配合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做好见习基地的推荐工作,及时提供见习岗位信息。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做好见习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把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抓紧抓好。
此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事宜由拉萨市劳动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91-630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