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勇于创新。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西藏自治区有关工伤保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秉公办案,不徇私情。
三、主动热情接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人。认真做好相关申报工伤认定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四、应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条件符合的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相关材料。
五、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需要调查取证的,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开始应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姓名和单位以及调查事项,调查时,应单独向被调查人询问,并记录在《调查笔录》上。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均应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
六、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应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并作好现场勘验记录。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勘验。
七、工伤认定中遇到特殊案件时,经调查取证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分管领导汇报案情,经同意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八、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必须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需延期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九、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认定工伤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需要送达的文书,分别送达至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十、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是否受理的决定或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应诉工作。
十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所有材料及其作出的各种文书材料应当每月进行一次统一整理,以每起申请作为一份卷宗进行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