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管理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1、负责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务办理。
2、对个人账户进行结算、转移,并向合法继承人支付个人账户余款;
3、审核报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单据;
4、审核报销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单据;
5、复核各县(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单据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单据;
6、负责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工作;
7、指导各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8、负责填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季度、年度统计报表;
9、负责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服务工作;
10、对各参保单位及定点医药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11、负责对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开展评估、考核及培训等工作;
12、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