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充分履行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设立,专门处理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仲裁委员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市区域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三、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并对聘任的仲裁员以及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员的仲裁活动等进行监督。
四、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审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
五、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六、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七、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仲裁院,办公室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立案报批、仲裁文书的送达,各类仲裁业务档案的验收和保管以及其他日常工作。仲裁院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办公室和仲裁院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科。
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九、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归档整理在仲裁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原始凭证、仲裁文书等资料,实现仲裁业务档案管理的制度化和科学化。
十、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完善分析统计制度以及接待咨询来访人员登记制度。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分析和掌握本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情况及规律,掌握劳动人事争议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提出对策,并接受指导。
为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仲裁委员会不断修改完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