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是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就业和创业指导、职业介绍、人力资源培训、人才素质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含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事相关业务。
第三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市场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审批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及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划,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第五条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平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须经地(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第七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必备的设施;
有与组织形式、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四)有2名及以上取得人力资源管理或职业指导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当向地(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表X附件1)(ニ)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工作设备清单(型号和数量
(六)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审批
申报。设立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由筹办企业或个人依照审批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接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进行核查(或委托所属人力资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查),提出其能否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的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人力资源市场布局情况,审查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行性;2.按照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条件,审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资格条件
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接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申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和实地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给予批准,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斤备案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由国家统一印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申订。
第十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子公司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公司经营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按审批权限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将变更信息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从事境外人力资源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行业
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加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维护行业成员的合
法权益
第三章人力资源服务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求职招聘服务
(三)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
(四)就业创业指导;
(五)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六)人才素质测评
(七)人力资源培训;
(八)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九)高级人才寻访;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第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枃开展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的,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岗前或者能力提高等人力资源培训的,应当注重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构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合同,向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业务流程、招聘流程、薪酬福利等外包服务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高级人才寻访服务,应当保护其所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为高级人才的求职意愿保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委托或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出示有效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的身份证件)、经办人员证件(或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
第十九条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的,应当如实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个人基本情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信息合帐、档案,如实记录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的,应当在网站主页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当建立信息录入、发布审査和投诉核查处理等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
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或者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求职者收取押金;
未经求职者、用人单位同意公开其信息,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求职者、用人单位信息;
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胁迫、欺诈等方式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人力资源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审批本机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业务开展、经营业绩、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规定的年审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真检查评估后,对年度审验合格的机构,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年审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
在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上子以年检记載,加盖印章。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正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子以办理年检通过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以及在有效期限内未参加年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注销、收回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和证件:
(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三)从业人员员资格证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合帐(附件2
(五)收费发票存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台帐和收费发票存根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子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人力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或营业执照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三)(六)(八)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子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給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子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许可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ー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斤
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