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工人退休(退职)审批规定
为规范我市工人退休(退职)审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现对我市工人退休(退职)申报、审核、批复规定如下;
第一条 每年每月1日—10日为退休(退职)档案受理时间;
第二条 受理人受理退休(退职)档案,需进行登记报送人姓名、电话号码及档案内容;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前来办理退休(退职)的,委托人必须将委托书公证的原件交给被委托人,方可代办有关退休(退职)事宜;
第三条 受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审档,对需要进行整改的内容进行记录;
第四条 每月11日—25日为档案审核与整改阶段。受理人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退休(退职)档案退还报送人,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档案报送人领取档案审核表,档案审核表需要记载退休(退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需要进行整改的内容,为一次性整改告知;
第五条 档案报送人将整改内容报送档案审核受理人,整改内容复核合格后,可以正式进入退休(退职)批复程序;
第六条 档案受理人将符合退休(退职)人员登记造册,报送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开始填报退休(退职)审批表;
第七条 受理人通知用人单位对退休(退职)审批表进行签字盖章,并在当月25日—30日打印退休(退职)审批通知文件,填写《退休证》;
第八条 通知退休(退职)报送人签字领取退休(退职)审批通知文件、退休(退职)人档案、退休证;
第九条 对退休(退职)审批文档进行档案归档;
第十条 每年档案受理截止日为12月15日。12月16日—12月31日,为退休(退职)审核收尾阶段,此阶段主要处理未处理完退休(退职)审核和退休(退职)疑难后续问题的解决;
第十一条 档案受理、审核、批复最长时限为2个月;
第十二条 由于退休(退职)档案报送人进行整改等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将不受十一条规定的约束;
第十三条 以上受理、审核、批复时间若遇到节假日,时间顺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即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