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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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区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招用的区内外劳动者; 2、在我区各类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的区内外劳动者; 3、我区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牧区劳动者; 4、在我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区内外劳动者; 5、年满16周岁,有就业愿望的我区城镇新成长劳动者; 6、在我区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后未就业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毕业生); 7、被征地农牧民; 8、在我区居住满6个月及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区外劳动者; 9、退役军人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人员; 10、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人员; 11、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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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要】 毕业生身份证
示例表格 提交纸质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3.【必要】 毕业证
提交纸质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5.【必要】 户口本首页
提交纸质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6.【必要】 户口本本人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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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必要】 资格证
提交纸质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7.【必要】 申请就业证需劳动合同或相关就业证明,创业证需营业执照副本
提交纸质文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5〕75号)第八条。